昨天市场传出央行或很快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并明确将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5大领域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建立包括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信息披露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监管体系。“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是必要的,但也要把握一些监管原则。”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认为,“要肯定新金融业态发展对既有金融体系的‘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加强监管目的是防范风险,首先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真正的风险点,不能拿传统金融的监管模式强行硬套,更不能以抑制创新,降低效率为安全的代价。”
这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业已拟定,央行近日已召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就文件内容进行沟通交流,随时有望发布。
这份“随时可能发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纲领性文件昨天引起广大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郭田勇认为,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取得了爆发式、井喷式的发展,究其原因,既有互联网机构自身创新能力强的因素,当然也有监管套利的成分。“既然做的是金融业务,纳入金融监管也是有必要的。”他表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的发展,对既有金融体系的‘鲶鱼效应’和倒逼机制,应该肯定。它助推了金融业水平的提升,如今的银行也纷纷做起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就是明证。”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隐患,首先应该研究其真正的风险点究竟在哪。”他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强,因此在监管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因监管过度而抑制创新,降低服务效率,要注意把握监管尺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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