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9 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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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1-5月公开的北京市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中获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的 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关于“‘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信息显示,该案违法企业名称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体东路电讯商场”,主要违法事实为“市场上销售的苹果公司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专利权,中复公司和中复工体商场许诺销售和销售了iPhone6 、iPhone6 plus两款手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 第六十条,责令上述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具体则为15日限期内,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许诺销售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体东路电讯商场停止许诺销售iPhone6 、iPhone6 plus两款手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iPhone6 、iPhone6 plus两款手机。
上述专利号ZL201430009113.9的权利人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13日,2014年7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佰利公司随即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在征得佰利公司同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苹果公司追加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期间,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以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随即终止了该案的行政程序。
2015年12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8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要点为“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各对比设计分别单独对比,两者在手机侧面的弧形设计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而侧面的弧形设计关系到手机的外部轮廓及整体设计风格,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与各对比设计分别相比,在侧面的弧形设计方面亦存在明显区别,即使按照请求人的主张将各对比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组合后所得到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仍然在整体形状上存在明显差别,综上,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决定书全文)
复审委在决定中认为,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专利复审委决定维持佰利公司201430009113.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此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上述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
目前,苹果公司已就上述两起行政案件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在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案中,苹果贸易公司和中复电讯公司均认为,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侵犯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目前,两案均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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