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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无权对民企征收(2011-07-22 16:32:11)转载标签: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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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21:2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无权对民企征收

(2011-07-22 16:32:11)








标签:

it



摘要:


  近日,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准备对快递企业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其依据为2009年实施的新《邮政法》第十七条。此消息一出,引起快递业的一片哗然,由此,笔者希望对普遍服务基金及其征收对象的合法性进行一番法律分析。


 


关键词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合法性 快递业


 


正文:


  《邮政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近日,国家邮政局会同财政部拟对民营快递企业按每件快递0.5元的标准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一时间,原本利润微薄且面临汽油、人工快速上涨的快递企业一片哗然,其行业发展前景更显雪上加霜。


  笔者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出于对法律敏锐,发现了这一基金的征收对象明显存在合法性问题,并且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也错误了理解了邮政法中的该项规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针对立法活动和立法权限的一部规范“法律”的法律,该法第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了:针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而上述基金的征收对象恰恰仅针对民营快递企业,显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必须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形式的规范后,方能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换言之,仅凭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无权向民营快递企业征收这一基金。


  那么邮政法第十七条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或者说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是否对该条规定存在误读呢?请读者往下看: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其设立的本意是,由于为了让国民享受到普遍的邮政服务,即使该地区的邮政业务量不足以支持其运营成本,邮政企业仍然要提供该项服务,而邮政企业则因此可能会面临亏损,在此情况下,设立该基金用于弥补邮政企业的运营亏损以便该邮政普遍服务能持续下去。


  但该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为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所以该条规定授权国家的财政部牵头就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使用等事项进行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邮政法》绝不会与《立法法》相冲突,但显然,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错误的理解了《邮政法》的规定,以致于在与《立法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贸然向民营快递企业征收该基金。


  综上而言,快递业的哗然本已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税款的民营快递公司本无再向其他企业进行补贴的法定义务,而邮政业在已经垄断了信件投递和每年接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再行向其他竞争企业收取补贴更是有如“制度抢劫”,实在与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相差甚远。另,如果该基金必定向快递业征收,那么引起的将是快递业的凋零、从业人员大量失业以及严重危害到电商运营的物流基础,而最终为此费用买单的,只能是消费者。在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前提下,推行对民营快递企业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需要“慎思”“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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