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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机构改革计划最早6月宣布 将参照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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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5 09:06: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尔街见闻

      据香港信报,中国监管机构改革计划最早或6月宣布,目前暂定仿照英国超级央行模式。
      信报援引知情人士称,央行行长将作为副国级官员,央行下设金融管理局,负责在三会、外管局政策协调及三会监管;下设综合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将独立于央行其他部门,成为部级单位,直接对下面三会进行监管,三会则降为副部级单位。
      由此,6月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全球市场来说将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改革计划或6月宣布,深港通可能6月推出,MSCI将于6月就纳入A股做出决定。
      彭援上周也引知情人士称,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提速,最快或今年夏天推出。央行将寻求掌握宏观审慎监管主导权,更倾向于参照英国央行的金融监管架构。

    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开始于1997年金融危机后。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一行三会”模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和“谁的孩子谁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
      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开始于1997年金融危机后。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一行三会”模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和“谁的孩子谁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
      去年股市动荡也让业界关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呼声高涨,“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也再次强调,金融领域将推动全方位监管的改革。
      英国超级央行模式?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英国央行为核心,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和审慎监管局(PRA)。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英国央行为核心,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和审慎监管局(PRA),分别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同时,单独设立金融行为局(FCA),负责监管金融服务行为,同时与PRA协同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具体来说,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和微观审慎职责于一身,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得到全面强化。
      一是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制定宏观审慎政策,定义、监测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
      二是将原金融服务局(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下属机构,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公司、信托基金)等主要金融机构实施微观审慎监管;
      金融行为监管局成为独立机构,主要负责PRA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机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赋予金融政策委员会“两权”:
      ●“指令权(power of direction)”
      即金融政策委员会有权就特定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作出决策,包括逆周期资本缓冲、差别化资本金要求等,要求审慎监管局或金融行为监管局实施;
      ●“建议权(power of recommendation)”
      即金融政策委员会有权向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建议,监管机构若不执行,需要做出公开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四是英格兰银行负责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审慎监管。同时强化英格兰银行处理危机的能力。
      中国央行货政司司长李波2月初也撰文指出,从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出发,央行+行为监管局或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是两种较好的选择。英国监管模式为最优选择。
      监管机构改革方案之比较
      在具体方案选择上,李波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上发表的文章对几种可能方案的利弊具体进行了比较:
      方案一:“委员会+一行三会”
      保持现有的“一行三会”格局不变,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一行三会都参加,发挥咨询议事功能,并负责综合协调。
      这一方案的优点是只有“加法”没有“减法”,不改变现有机构格局,不涉及原有机构和人员的重新安排,实施难度最小。
      但问题是这种监管体制对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建立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协调的机制作用不大,也没有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且协调成本仍可能很高。
      方案二:“央行+金融监管委员会”
      保持央行职能不变,合并“三会”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即简单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建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综合监管。
      这一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综合监管的要求,也可能有利于降低“三会”之间的协调成本。
      但其问题在于既不符合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上的最佳实践,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仍处于割裂状态,而且“一行”和“一会”之间可能会存在更大的协调成本。
      方案三:“央行+行为监管局”
      将“三会”的审慎监管职能并入中央银行,同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类似英国和荷兰模式)。在合并后的人民银行下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分别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并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同时,央行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和金融业综合统计。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体现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适度分离。
      这一方案既符合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也符合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综合监管的要求,还能够彻底解决监管割据问题,降低协调成本,是比较好的可选方案。
      但由于涉及较多的机构和人员调整,改革的阻力和难度可能会相对较大。
      方案四:“央行+审慎监管局+行为监管局”
      由央行负责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执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并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
      “三会”合并组建新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微观审慎监管。
      同时成立独立的行为监管局(分别吸收了英国、欧盟和美国模式的部分要素)。
      将“三会”中的部分监管人员转入中央银行,充实职能调整后央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工作,其他人员进入“三会”合并后的审慎监管局,专司系统重要性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
      同时,集中目前“一行三会”中投资者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组建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央行可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提出建议和要求。
      方案一和方案二不符合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和国际金融改革的大潮流,建议不予考虑。
      方案三和方案四符合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要求,并兼顾了综合监管和“双峰监管”,也符合国际上“三个统筹”的趋势。
      方案三更加强调了中央银行的优势和功能,方案四则相对折中,既强化了央行的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执行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又适当减小了改革的阻力,并通过机构间合理和明确的分工降低协调成本。
      当然,并不存在所谓最优的金融监管体制,各国国情存在差异,各方案都可能有利有弊。关键是新的金融监管体制要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升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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